第一条 设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目的是, 主要支持和促进通过中国科学院院级交流协议项目或经中国科学院批准的所级交流协议项目来研究生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而专门设立的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
第二条 为发挥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期限一般为:博士研究生3年,一般不超过4年。
第四条 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全额奖学金:学费、住宿费、教学科研费、医疗费、生活费。此五项费用按年度由研究生院拨付给各培养单位统一使用。生活费由各培养单位按月发给博士生本人。标准为1400元(人民币/月)。
部分奖学金:享受全额奖学金前五项中的一项或几项。
第五条 奖学金申请办法
1.申请人须符合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条件,并已被研究生院录取。
2.提交《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3.提供参加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组织的考试或考核成绩单。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培养单位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通过审查的名单及单位的审查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等报送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评定、审查,决定各级奖学金人员获得者名单。
(三)评审结果由研究生院通知各培养单位,并由培养单位书面通知奖学金获得者所在协议派遣单位和奖学金获得者。
第七条 来研究生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需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终止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八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发挥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实施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
第九条 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年度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评审对象为所有享受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者并在研究生院院学习一年以上的在学博士研究生。
1. 获准在研究生院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的奖学金生,每年均应参加奖学金评审。
2. 因病休学,后又获准复学的奖学金生,根据其休学前和复学后的情况进行评审,其休学期限不计入已确定的学习年限内。
第十二条 年度评审的内容:
1.学习成绩, 包括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学习基本情况。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 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1. 研究生院负责向有关单位布置评审工作。
2.奖学金获得者应按照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所在培养单位领取和如实填写《中国科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表》。并及时上交所在培养单位。
3.各培养单位根据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根据奖学金生本人的申请及培养单位的意见提出评审名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享受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者均应接受年度评审,否则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凡评审不合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中止其享受奖学金资格。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享受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资格一年;
1. 因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2. 因各种原因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
被中止奖学金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向研究生院书面申请自费或减免部分费用继续留校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享受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资格:
1.因各种原因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者;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者。
被取消享受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十八条 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条例解释权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