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基地概况 招生与学位 校园文化 教学管理 就业平台 博士后  
  当前位置:首页 > 招生与学位 > 留学生 > 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规定(暂行)
时间:2013-05-15 点击: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是扩大开放,增加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需要。为开展中国科学院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研究生院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院招收外国留学生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招收的外国来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招收的外国来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必须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

第四条  来研究生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研究生院及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 品行端正、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一)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学士学位。

3.经两名副教授以上学者(或具有相当职称)推荐。

(二)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硕士学位。

3.经两名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推荐。

通过中国科学院院级交流协议或经中国科学院批准的所级协议申请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者需通过研究生院专门组织的外国留学生入学考试或根据协议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须在入学前通过HSK汉语水平考试6级。母语或官方语言为英语的申请者,可免试英语。

第六条  研究生院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方式分为公开招考和根据协议要求申请两种方式。参加公开招考的报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申请者需参加研究生院为外国留学生专门组织的入学考试,初试合格后,并参加面试。根据协议来研究生院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申请者由培养单位按协议规定进行考核。

 

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中国科学院统一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以研究生院的名义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认可;

(二)负责汇总、审核、组织编印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组织入学英语考试、评卷工作;

(四)制定录取基本要求。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一)各教育基地和培养单位负责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认可;

(二)制定本单位的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三)编制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

(四)审查申请者的申请资格;

(五)组织专业课命题及考试、考核、评卷、录取工作。

 

 

第九条 申请来研究生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直接向中国科学院各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根据中国科学院和有关国外单位的交流计划拟来研究生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申请手续。各培养单位对申请者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

(二) 经公证后的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阶段学业证书,所学课程及成绩单(复印件);

(三)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申请者需提供学士学位论文;

(四)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申请者需提供硕士学位论文;

(五)两名教授或相应职称以上学者的推荐信;

(六)《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和血液化验单(复印件,有效期为6个月)。

(七)HSK汉语水平考试6级以上成绩证明;

(八)在华事务委托书和经济担保书(需在中国居住的人担保)委托人和担保人应注明本人的单位、职业、电话及住址。

以上材料均应是中、英文两种文字之一,若非中、英文者,需有经公证的英文或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审查申请者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后,可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办理报名手续。申请者需交纳报名费6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报名时间由研究生院统一确定,报名地点在各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在报名结束后10天内,将申请者名单和《中国科学院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复印件)寄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公开报考者需通过研究生院为外国留学生专门组织的入学考试。

研究生院为外国留学生专门组织的入学考试日期由研究生院公布,根据协议参加考核的日期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硕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三门业务课。博士生公开招考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门考试时间为三小时。业务考试科目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命题和评卷工作。命题难度应与国内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命题难度相当。初试合格后,应参加面试。根据协议参加考核的科目由培养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入学英语试题由研究生院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申请者考试和考核的成绩及研究生院的录取要求,拟定录取名单。

第十  各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取名单和成绩报研究生院备案,原始材料由培养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将《研究生院录取通知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核签发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直接寄被录取者本人。

第十八条  被录取新生需持《研究生院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原件,《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及《血液化验报告》原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来华学习(X)签证。

 

报到注册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需持学习(X)签证和录取通知书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到培养单位报到。持其他种类签证者, 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前向培养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新生在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时,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逾期未交者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时需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及《血液化验报告》原件到指定的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复查。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凡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经体检复查合格的外国留学生需在入境的30天之内到当地省、市的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在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版权所有 © 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 粤ICP备 14001729号-2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