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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广州教育基地集中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时间:2013-02-2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两段式”培养模式的要求,规范管理研究生课程集中教学(以下简称集中教学),依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课程及学分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集中教学时间由秋季、春季和夏季3个学期组成。秋季和春季学期分别开设硕士生、博士生公共类课程;夏季学期主要开设高级强化课程和系列讲座等课程。
第三条 参加集中教学的研究生,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向教育基地报名,修完课程并考核合格,取得攻读学位所需的课程学习学分。
第四条 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主要适用于秋季和春季学期集中教学。夏季学期集中教学的管理办法,由教育基地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位课与非学位课
第五条 研究生学习的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其中学位课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两类:
(一)公共学位课为公共必修课。硕士生的公共学位课程包括“自然辩证法”、“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和“硕士学位英语”;博士生的公共学位课程包括“博士学位英语”和“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

(二)专业学位课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从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选定。

(三)非学位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从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选定。

第三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

第六条 课程的考核一般由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组成。课程平时考核和期中考核的成绩,依课程特点在总成绩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七条 研究生在修读课程结束时,必须参加以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的期末考核。

(一)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期末考核原则上采取课堂闭卷或课堂开卷的考试方式,特殊情况由任课老师与教育基地办公室协商决定。

(二)其他类别课程的期末考核方式,在保证学生独立完成的前提下,由主讲教师决定。

(三)期末考核采用考查方式的课程,不得作为研究生的学位课程。

第八条 采用考试方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以百分制记录成绩;采用考查方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以“通过”或“不通过”记录成绩。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达到60分或考查成绩为“通过”,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九条 学年结束后,教育基地负责将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登录到研究生本人的《广州教育基地研究生成绩单》,如实反映参加集中教学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

第四章  课程缓考、补考和重修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研究生,可申请缓考,须事先向教育基地办公室填报《广州教育基地缓考申请表》。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录。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不通过的研究生,可以补考一次或申请重修。补考一般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补考方式应与原考核方式一致,补考通过后,成绩按“60分”或“通过”登录。

第十二条 参加集中教学的研究生,因课程考核成绩原因,可以申请重修。本人须向教育基地办公室填报《广州教育基地课程重修申请表》。课程重修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年相同课程中进行,按广州教育基地相关规定收费,期末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教育基地负责解释,自200510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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